Sunday 19 October 2014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

假设你是电车驾驶员,以时速一百公里在轨上行驶,看到前方轨道有五名工人在施工,手持工具。你却停不了,刹车坏了。你发慌,知道向前撞过去,五名工人保证通通没命。假设这一点你很确定。突然你注意到,前面铁轨有个分岔,分岔的轨道上也有人施工,但只有一人。你知道可以把电车转向这一条支线,这样只会撞死一人,却会让五人活命。怎么办?多数人会说:“当然要转!撞死一名无辜者是很悲哀没错,撞死五人却更糟。”牺牲一条命以留住五条命,看起来是正确之举。

同一则故事换个版本。这次,你不是驾驶员而是路人甲,站在轨道之上的天桥。这次轨道没分岔。你在天桥上看到电车隆隆开来,前方有五人在施工。刹车又失灵。电车就要撞到五名工人了。你本以为无力扭转即将发生的惨剧,这时却注意到,身旁有一名大胖子。把胖子推下天桥,让他掉到轨道上挡电车,胖子会死没有错,但五名工人都会活下来。把胖子推下去是正确的吗?多数人都会说:“当然不,大错特错。”

把人推下天桥致死的确很糟糕,即便可以挽救五条无辜性命。但这就是道德谜题了:为什么第一案例中的正确原则“死一救五”,到了第二案例就大错特错呢?(桑德尔,正义:一场思辨之旅,28-29页)

到底是什么规定我们的行动?这就是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里要探讨的问题。

康德的这本著作出版于1788年,是继《纯粹理性批判》后的第二批判。在《纯粹理性批判》里,康德探讨了“知识如何可能”的先天条件,或更仔细的说是“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这问题。考察了理性的认识能力后,康德在这里考察理性的另一能力,即其实践能力,并从中确认实践理性的先天普遍规律,即意志的规定根据。

什么是“意志”?对康德而言,意志是一种欲求能力,无论是一种产生出与表象相符合的对象的能力,抑或是自己规定自己去造成对象的原因性的能力。因此,关于意志的规定根据,康德在〈导言〉里就问了一道问题:“是否单是纯粹理性自身就足以对意志进行规定,还是它只能作为以经验性为条件的理性才是意志的规定根据”(16)。这就涉及意志的规定根据是先天的或是经验性这一问题。


纯粹实践理性的诸原理

  1. 实践的诸原理是包含有意志的一个普遍规定的那个命题,这个普遍规定统率着多个实践规则。如果这个条件只被主体看作对他的意志有效的,这些原理就是主观的,或者是一些准则;但如果那个条件被认识到是客观的、即作为对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有效的,这些原理就是客观的,或者是一些实践的法则。
  2. 将欲求能力的一个客体(质料)预设为意志的规定根据的一切实践原则,全都是经验性的,并且不能充当任何实践法则。
  3. 一切质料的实践原则本身全都具有同一种类型,并隶属于自爱或自身幸福这一普遍原则之下。
  4.  如果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应当把他的准则思考为实践的普遍法则,那么他就只能把这些准则思考为这样一些不是按照质料、而只是按照形式包含有意志的规定根据的原则。
  5. 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
  6. 纯粹理性单就自身而言就是实践的,它提供(给人)一条我们称之为德性法则的普遍法则,即是道德律。
  7. 道德律在人类那里是一个命令,它以定言的方式提出要求,因为这法则是无条件的;这样一个意志与这法则的关系就是以责任为名的从属性,它意味着对一个行动的某种强制,虽然只是由理性及其客观法则来强迫,而这行动因此就称之为义务,因为一种在病理学上被刺激起来的(虽然并不由此而规定了的、因而也总是自由的)任意,本身带有一种愿望,这愿望源于主观原因,因此也有可能经常与纯粹的客观的规定根据相对立,因而需要实践理性的某种抵抗作为道德的强制,这种抵抗可以称之为内部的、但却是智性的强制。
  8. 意志自律是一切道德律和与之相符合的义务的唯一原则:反之,任意的一切他律不仅根本不建立任何责任,而且反倒与责任的原则和意志的德行相对立。因为德性的唯一原则就在于对法则的一切质料(也就是对一个欲求的客体)有独立性,同时却又通过一个准则必须能胜任的单纯普遍立法形式来规定任意。但那种独立性是消极理解的自由,而纯粹的且本身实践的理性的这种自己立法则是积极理解的自由。所以道德律仅仅表达了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亦即自由的自律,而这种自律本身是一切准则的形式条件,只有在这条件之下一切准则才能与最高的实践法则相一致。因此,如果那个只能作为与法则联结着的欲望之客体而存在的意愿质料,被放进实践法则中作为它的可能性条件,那么从中就形成任意的他律,也就是对于遵从某一冲动或爱好这种自然规律的依赖性,而意志就不是自己给自己提供法则,而只是提供合理地遵守病理学上的规律的规范;但是,那以这种方式永远不能在自身包含有普遍立法形式的准则,不仅不能以这种方式建立起任何责任,而且甚至是与一个纯粹实践理性的原则、因而同时也与德性的意向相对立的,哪怕从中产生的行动应会是合法的。
  9. 从以上的论述,康德阐明了意志的规定根据必须是先天形式的,而它就是道德律。这道德律也使人意识到人在实践中是自由的,并反过来确定了人的自由是道德律的存在理由。因着道德律的存在,《纯粹理性批判》里所预设的“先验自由”,在实践的运用里成了具有客观实在性的“实践的自由”,即“自由意志”。因此,自由这概念成了结合思辨理性和实践理性的拱顶石,把两者链接起来了。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实在性”,并非知识的实在性,而是实践的实在性。


纯粹实践理性的对象的概念

当谈及实践理性的对象概念时,康德所要表达的,是指作为自由所导致的可能结果的一个客体的表象,而实践理性的是唯一客体就是“善”与“恶”。

康德在这里清楚的阐明,善的概念必须由一条先行的实践法则中推出来,而不能反过来充当这条法则的基础。如果先天法则可以被看作行动的规定根据,因而这个行动可以被看作由纯粹实践理性所规定的,那么对某物是不是纯粹实践理性的对象而作的判断就完全不依赖于与我们身体上的可能性的比较,而问题仅仅在于,假如事情由我们支配的话,我们是否可以愿意有这样一个针对某个客体的实存的行动,因而这一行动在道德上的可能性就必须是先行的了;因为这时并不是对象、而是意志的法则才是行动的规定根据。(68

换句话说,意志在道德律的规定下行动,是单单为了实现“善”的概念。这“善”与“恶”的概念是与行动,而不是个人的感觉相关的。因此,这对象是与我们自身幸福毫无关系可言的,就算这法则会减损个人的幸福也必须把它看为定言形式的命令来遵行。反过来,倘若这客体先行于实践法则而成为其法则的基础,在不受道德律约束下的实践行为就只能取决于“愉快”和“不愉快”这客体来成为其规定根据。如此,这实践理性是经验性的,因此也是偶然的,并不能成为普遍规律。


纯粹实践理性的动机

在这里,康德清楚地说明,行动的一切德性价值是取决于道德律直接规定意志。虽然一些行动是符合道德律,但却是为了某种情感或目的而产生的,都不具有德性价值。因此,任何不是为了法则而发生的,其行动虽然具有合法性(符合道德律),但却不包含道德性。既然动机被理解为存在者意志的主观规定根据,而这存在者的理性并非由于他的天性就已经必然是符合客观法则的,因此人的意志的动机就永远只能是道德律。

道德律不单是行动上的客观规定根据,它也是该行动的主观的规定根据,即动机,因为它对主体的感性有影响,并产生一种对法则影响意志有促进作用的情感,康德把它称之为“道德情感”。

所以,行动的客观规定根据(道德律)任何时候也必须同时又是行动的主观上充分的规定根据(道德情感作为动机),其行动才包含道德性。

因此,对于实践理性的动机,康德如此总结道:

“在一切道德评判中最具重要性的就是以极大的精确性注意到一切准则的主观原则,以便把行动的一切道德性建立在其出于义务和出于对法则的敬重的必然性上,而不是建立在出于对这些行动会产生的东西的喜爱和好感的那种必然性上。”(95


行动中在自然的机械作用和自由之间上的矛盾

人作为一个拥有自由意志的存有,却同时也是一个生存在自然中,也受制于自然法则中的一个存有,那人是否是自由的,以至于必须为其行为付上道德责任?

对于此,康德如此说:

“与主体的自由不能一起共存的自然必然性只是与那种从属于时间条件的物的诸规定相联系的,从而只是与作为现象的行动主体的那些规定相联系的,所以就此而言主体的每一个行动的规定根据都处于那属于时间而不再受他控制的东西中(必须归于此列的也有他已经做出的行为,以及在他自己眼中作为现相而可由这些行为所规定的他的性格)。但在另一方面也意识到自己是自在之物本身的这同一个主体,却将自己的存有本身就其并不从属于时间条件而言也只是看作能通过他凭理性给予自己的那些法则所规定的,而在他的这种存有中,他没有任何东西先行于自己的意志规定,相反的,每个行动、并且一般地说他的存有的每个按照内感官而变更着的规定、甚至他作为感官存在者的实存的全部系列,在对他的理性实存的意识中都必须被看作无非是后果,却决不是他作为本体的原因性的规定根据。于是从这方面来看,有理性的存在者对于他所干出的每个违背法则的行动,哪怕它作为现象是在过去充分规定了的并且就此而言是不可避免地必然的,他也有权说,他本来是可以不做出这一行动的;因为这个行动连同对它加以规定的一切过去的东西都属于他自己给自己造成的性格之独一无二的现相,按照这个性格,他作为一个独立于一切感性的原因而把那些现象的原因性本身归咎于自己。”(113

对于这论述,伯格森在其《时间与自由意志》里作了详尽的批判,认为康德犯了个严重的错误,即把时间和空间混杂了,因而必须把自由意志放置在时空之外。本人在伯格森《时间与自由意志》一文里谈及这议题,在此重新引述:

自由意志,作为人们的意志状态之一,同样的也是“性质众多体“(qualitative multiplicity),绵延的。作者对自由意志的论述,主要是为了批判康德的自由意志之论述。康德把空间与时间混淆在一起,而此混合必然引致人类的行为是决定于因果律;为了解决此难题,康德因此认为自由意志是处在时间与空间之外之范畴。

因此,为了解决自由意志之问题,伯格森透过以上的论述,建议把时间与空间分开来,并认为意识状态是绵延的。在绵延里,并没有事件的并排置列(juxtaposition),因此也没有机械式的因果律(mechanistic causality)可言。


Thursday 2 October 2014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 - 第三篇

先验逻辑论

如本文的第二篇所述,我们的知识可分成两个层面:第一个是感性知识,来源于感受表象的能力(对印象的接受性);第二个是知性知识,是通过这些表象来认识对象的能力(概念的自发性)。通过感性,一个对象被给予我们,是接受性的;而通过知性,我们对直观表象进行思维,是一种自发性的认识。感性和知性虽然不同,但两者却不能分开,也不能优先于另一者。

“无感性则不会有对象给予我们,无知性则没有对象被思维。思维无内容是空的,直观无概念是盲的。因此,使思维的概念成为感性的(即把直观中的对象加给概念),以及使对象的直观适于理解(即把它们置于概念之下),这两者同样都是必要的。”(A51/B75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感性与知性的区分以及两者的结合形成知识,都是从逻辑上来理解的,而非时间上的先后次序。

在进入先验逻辑的探讨之前,康德对逻辑做了如此的划分。一般逻辑可分为两种:普遍逻辑和特种逻辑。而普遍逻辑又可分为形式逻辑(纯粹的普遍逻辑)和辨证法(应用的普遍逻辑)。对康德而言,一个就形式逻辑而言是正确的命题,并不代表其内容也是真实的。例如“金山是金的”这一命题,虽然就形式逻辑而言是正确的,但就真理性而言是不真实的,因为金山并不存在。因此,康德建立了一门综合性的逻辑,而这门逻辑就叫先验的逻辑。

在先验逻辑里,康德把知性孤立起来,就如在先验感性论中把感性孤立起来一样,并从我们的知识中只抽取出仅在知性中有其起源的思维的部分。同时,康德也为这种纯粹知识的使用设立了条件,即:它可以应用于其上的对象必须是在直观中给予我们的。因为如果没有直观,我们的知识就缺乏客体,因而也必定是空洞的。相反的,形式逻辑只是一种分析的法规,并不考虑其知识内容的来源和真实性。因此,先验逻辑的任务是要确定先天的与对象相关的纯粹知识的来源、范围和客观有效性。

康德把先验逻辑分为两部分:先验分析论和先验辩证论。

先验分析论是康德在这本著作的主要部分,而先验分析论又可分为概念分析和原理分析。康德在这里建构了整个概念范畴和原理的体系,以便透过这个完备的纯粹知识体系来建立知识的正确性和真理性。因此,先验分析论也叫作真理的逻辑。

虽然康德限制了这纯粹知识必须应用在经验的范围内,但知性却难免陷入超出经验范围之外的运用。因此,先验逻辑的第二部分,即先验辩证论,是对这种辩证幻相的一种批判,“是作为对知性和理性在其超自然的运用方面的一种批判,为的是揭露它们的无根据的虚假幻相,并将理性以为单凭先验原理就能做到有发现和扩展的要求降低到只是批判和保护纯粹知性以防止诡辩的假象而已。”(A64/B88


概念分析论:纯粹知性概念/范畴

关于“概念分析论”,康德如此解释道:

“我所说的概念分析论不是指对概念的分析,或者在哲学的研究活动中通常那种处理方式,即把呈现出来的概念按照其内容加以分解和使之明晰,而是还很少被尝试过的对知性能力本身的分解,为的是通过我们仅仅在作为先天概念诞生地的知性中寻找这些先天概念并一般地分析知性的纯粹运用,来探究这些先天概念的可能性。”(A66/B91

那什么是“纯粹知性概念”?简单来说,它是先天的概念,正是透过这些先天概念与后天经验的结合,我们才能够从中构成知识。

“正如已经多次讲过的,普遍逻辑抽掉知识的一切内容,而指望从另外的地方,不管是从哪里,为自己获得表象,以通过分析过程首先把这些表象转化为概念。反之,先验逻辑则面对着由先验感性论呈现给它的先天感性杂多,这种杂多给诸纯粹知性概念提供材料,没有这种材料它们将会没有任何内容,因而就会完全是空的。空间和时间包含有先天纯直观的杂多,但它们仍然属于我们内心的接受性的条件,内心只有在它们之下才能感受到对象的表象,所以这些表象任何时候也必定会刺激起对象的概念。不过我们思维的自发性要求的是先将这杂多以某种方式贯通、采纳和结合起来,以便从中构成知识。这一行动我叫作综合。但我所理解的综合在最广泛的含义上是指把各种表象相互加在一起并将它们的杂多性在一个认识中加以把握的行动。如果杂多不是经验性地、而是先天地被给予的(如空间和时间中的杂多),这样一种综合就是纯粹的。”(A77/B103

“为了达到一切对象的先天知识,必须首先给予我们的是纯粹直观的杂多;其次是通过想象力对这种杂多加以综合,但这也还没有给出知识。给这种纯粹综合提供统一性、并只是以这种必然的综合统一的表象为内容的那些概念,则为一个出现的对象的知识提供了第三种东西,而且是建立在知性上的。赋予一个判断中的各种不同表象以统一性的那同一个机能,也赋予一个直观中各种不同表象的单纯综合以统一性,这种统一性用普遍的方式来表达,就叫做纯粹知性概念。”(A79/B105

然而,康德如何挖掘这些先天的“纯粹知性概念”,即“范畴”?康德认为,对于这些概念,知性不可能作别的运用,而只能用它们来作判断。因此,唯有从判断里的逻辑机能,才能够发现并建构范畴体系,因为在每一个判断中都对应着一个范畴。

逻辑判断表
  1. 量:全称的、特称的、单称的
  2.  :肯定的、否定的、无限的
  3. 关系:定言的、假言的、选言的
  4. 模态:或然的、实然的、必然的

在量的判断中,全称判断是说:一切A都是B;特称判断是说:有些AB;单称判断是说:某个AB。量的判断是着眼于主词(A)的量的大小。

在质的判断中,肯定判断是说:AB;否定判断是说:A不是B;无限判断是说:A是“非B”。虽然否定判断和无限判断看起来相似,但如此的区分在先验逻辑上是必要的。否定判断只是否定了“AB”而已,而无限判断却是说明“A是除了B之外的任何东西”,所以称作“无限”。质的判断是着眼于谓词(B)的性质。

在关系的判断中,定言判断是说:AB;虽然看起来与“判断的质”的“肯定判断”相似,但定言判断不是着眼于谓词和主词的肯定的规定性,而是着眼于谓词对主词的关系。假言判断是说:如果A,那么B;是着眼于根据对结果的关系。选言判断则是说:A要么是B,要么是C,要么是D……,几者必居其一;是着眼于被划分的知识和这一划分的全部环节的相互之间的协同性关系。在第一类判断中只考察两个概念,在第二类判断中考察两个判断,在第三类判断中则考察相互关联着的好几个判断。关系判断是着眼于主词和谓词的关系而言的。

在模态的判断中,这些判断是着眼于我们的思维对系词“是”的一种主观确定,即:“是”是或然的是、实然的是、还是必然的是;对判断的内容(ABAB的关系)没有任何贡献。或然判断是我们把肯定或否定都作为可能的来接受的判断。实然判断是当肯定或否定被看作现实的(真实的)来判断。必然判断则是把它们视为必然的来判断。因此,或然性命题就是这样一种命题,它仅仅表达出逻辑可能性(而不是客观可能性),实然命题说的是逻辑上的现实或真理,而必然命题则把实然命题思考为由这些知性规律本身所规定的,因而是先天断言地思考它们,并以这种方式表达了逻辑的必然性。(A76/B101

对应于逻辑判断表,纯粹知性概念表(范畴表)如下:
  1. 量:单一性、多数性、全体性
  2. 质:实在性、否定性、限制性
  3. 关系:依存性与自存性(实体与偶性)、原因性与从属性(原因和结果)、协同性(主动与受动之间的交互作用)
  4. 模态:可能性—不可能性、存有—非有、必然性—偶然性


从这里,我们可看到范畴表与逻辑判断表的对应关系。首先,在量的范畴里,康德把全称判断对应于单一性,而单称判断对应于全体性,这是由于康德在论及范畴时,已经从逻辑学转向认识论上。范畴不仅仅是思维的纯形式,更是与对象有关。从内容上来看,全称判断对应的是单一性,因为只有在内容上单称的东西,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才能够把某个种类的所有对象都概括起来,如牛、羊、马等透过“动物”这个单一概念概括起来。单称判断则对应于全体性,因为个别的东西在内容上是丰富的,例如“马”除了包含动物这个概念,也包含其他的概念,以至于在它身上显出一种全体性。

在质的范畴方面,肯定判断对应于实在性,否定判断则对应于否定性。无限判断对应于限制性,也同样的是由于从逻辑到内容的立场转换。通过无限判断,我们只是对对象的某个内容的排除,从内容上而言,我们只是做出了一种限制性。

在关系范畴方面,定言判断对应于依存性与自存性,假言判断对应于原因性与从属性,选言判断则对应于协同性。在选言判断中,虽然各种选项都是互不相干且可能是自相矛盾的,但从认识论的角度而言,这不同的选项把所有可能的东西都放在一个共同体上来,才成全了协同性。

至于模态范畴,就如模态判断着眼于系词一样,它们和客观事实本身的结构并没有关系,而是着眼于我们的主观思维对客观存在的态度。模态所关注的,是那些判断是否可能,是否存有,是否必然。一旦这些范畴不应用于经验的对象之上,或是没有对象的经验根据,它也就不可能。因此,这里所言及的可能性,是一种具体的可能性,即有没有一种可能的经验,而不是逻辑上的可能性。


纯粹知性概念的演绎

范畴如何先天地作用于经验的材料之上,以形成我们的知识,并使所形成的知识具有客观必然性,而不是主观联想而来?这是康德在这一章要解决的问题,也是他认为最重要的部分:“我不知道在对我们所谓知性的能力加以探索并对其运用的规则和界限进行规定的研究中,有什么比我在题为纯粹知性概念的演绎的先验分析论第二章中所从事的研究更重要的了;这些研究也是我花费最多的、但我希望不是没有回报的精力的地方”(AXVI)。这先天演绎是和经验性的演绎不一样的,“后者表明的是一个概念通过经验和对经验的反思而获得的方式,因此不涉及合法性,而是涉及使占有得以产生的事实”(A85/B117)。

在这里,我将对康德的论述做出整理及重点式地概述。

1. 一般联结的可能性


表象的杂多可以在单纯感性的、亦即只是接受性的直观中被给予,而这种直观的形式则可以先天地处于我们的表象能力中,它不过是主体接受刺激的方式而已。然而,一般杂多的联结决不能通过感官进到我们里面来,因而也不能同时一起被包含在感性直观的纯形式里;因为它是表象力的一种自发性行动,并且,由于我们必须把它与感性相区别而称作知性,所以一切联结,不论我们是否意识到它,不论它是直观杂多的联结还是各种概念的联结,而在前一种联结中也不论它是经验性直观杂多的联结还是非经验性直观杂多的联结,都是一个知性行动,我们将用综合这个普遍名称来称呼它,以借此同时表明,任何我们自己没有事先联结起来的东西,我们都不能表象为在客体中被联结了的,而且在一切表象之中,联结是唯一的一个不能通过客体给予、而只能由主体自己去完成的表象,因为它是主体的自动性的一个行动。

但联结概念除了杂多概念和杂多的综合概念之外,还带有杂多的统一这个概念。联结是杂多的综合统一的表象。所以,这种统一性的表象不能从联结中产生,毋宁说,只有通过把它加到杂多表象上,它才首次使联结成为可能。先天地先行于一切联结概念的这个统一性,并不是从范畴而来,因为范畴是以联结作为前提的。因此,我们必须到更高的地方去寻求这种统一性,亦即在那本身就包含着判断中不同概念之统一性根据的东西中,因而在包含着知性的可能性根据、甚至知性在其逻辑运用中的可能性根据的东西里面,去寻求这种统一性

2. 统觉的本源的综合统一

而这种统一性,是在先验统觉里寻获的。先验统觉的概念是说,一切知识最根本的联结,是透过“自我意识”来联结,也即是我的一切知识都是我的知识。

“我思”必须能够伴随着我的一切表象;因为否则的话,某种完全不可能被思考的东西就会在我里面被表象出来,而这就等于说,这表象要么就是不可能的,要么至少对于我来说就是无。能够先于一切思维被给予的表象叫做直观。所以,直观的一切杂多,在它们被发现于其中的那同一个主体里,与“我思”有一种必然的关系。但这个表象是一个自发性的行动,即它不能被看作属于感性的。我把它称之为纯粹统觉,一边将它与经验性的统觉区别开来,或者也称之为本源的统觉,因为它就是那个自我意识,这个自我意识由于产生出“我思”表象,而这表象必然能够伴随所有其他的表象、并且在一切意识中都是同一个表象,所以决不能被任何其他表象所伴随。我也把这种统一叫作自我意识的先验的统一,以表明从中产生出先天知识来的可能性。因为,在一个确定的直观中被给予的杂多表象,若不是全都属于一个自我意识,它们就不会全都是我的表象,也就是说,作为我的表象(即使我没有意识到它们是这样一种表象),它们必须与这样的条件必然的相符合,只有在这一条件下它们才能够集合在一个普遍的自我意识中,因为否则的话它们就不会无一例外地属于我了。

然而,直观中被给予的杂多的统觉,它的无一例外的同一性包含诸表象的一个综合、且只有通过对这一综合的意识才有可能。只有通过我能够把被给予表象的杂多联结在一个意识中,我才有可能设想在这些表象本身中的意识的同一性,就是说,统觉的分析的统一只有在统觉的某一种综合的统一的前提下才是可能的。

但联结并不在对象之中,也肯定不能通过知觉从对象中移植过来并因此而首次接受到知性中来,而只是知性的一件工作,知性本身无非是先天地联结并把给予表象的杂多纳入统觉的统一性之下来的能力,这一原理乃是整个人类知识中的至上原理。

[总的来说],我意识到这些表象的一个先天必然的综合,它叫作统觉的本源的综合统一,一切被给予我的表象都必须从属于它,但也必须由一个综合来纳入它之下。

3. 统觉的综合统一性原理是知性的一切运用的最高原则

按照先验感性论,一切直观的可能性在与感性的关系中的最高原理就是:一切直观杂多都从属于空间和时间的形式条件。一切直观的可能性在与知性的关系中的这同一个最高原理就是:一切直观杂多都从属于统觉的本源—综合的统一的诸条件之下。直观的一切杂多表象,如果它们被给予我们,就从属于前一条原理,如果它们必然能够在一个意识中联结起来,则从属于后一条原理;因为若没有它,由于被给予的表象并不共同具有“我思”这一统觉行动,因而不会在一个自我意识中被总括起来,所以没有任何东西能借此而被思维或认识。

意识的综合统一是一切知识的一个客观条件,不仅是我自己为了认识一个客体而需要这个条件,而且任何直观为了对我成为客体都必须服从这一条件。

4. 什么是自我意识的客观统一性

统觉的先验统一性是使一切在直观中给予的杂多都结合在一个客体概念中的统一性。因此它叫作客观的,而必须与意识的主观统一性区别开来,后者是一个内感官的规定,它把直观的那个杂多经验性地提供给这样一种联结。

时间中直观的纯形式仅仅作为包含所予杂多的一般直观,则从属于意识的本源的统一性,这只是由于直观杂多对于“我思”这个“一”的必然关系;因而是由于先天地给经验性的综合奠定基础的知性之纯综合。只有统觉的先验的统一性才是客观有效的;统觉的经验性的统一性则只有主观的有效性。

5. 一切判断的逻辑形式在于其中所含概念的统觉的客观统一

当我更仔细地研究每个判断中被给予的知识的关系,并将它作为属于知性的关系而和按照再生的想象力规律的关系(它只有主观有效性)区别开来时,我就发现,一个判断无非是使给予的知识获得统觉的客观统一性的方式。这就是判断中的系词“是”的目的,它是为了把给予表象的客观统一性与主观统一性区别开来。

6. 一切感性直观都从属于范畴,只有在这些范畴的条件下感性直观的杂多才能聚集到一个意识中来

在一个感性直观中被给予的杂多东西必然从属于统觉的本源的综合统一性,因为只有通过这种统觉的统一性才可能有直观的统一性。但知性把所予表象(不论是直观还是概念)的杂多纳入一般统觉之下的这种行动是判断的逻辑机能。所以一切杂多只要在“一个”经验性直观中被给予出来,就在判断的诸逻辑机能之上被规定了,也就是由这一机能带到某个一般意识上来了。但现在,诸范畴不是别的,恰好就是当一个给予直观的杂多在这一机能上被规定时的这些判断机能。所以,在一个所予直观中的杂多必然从属于诸范畴。

7. 范畴在事物的知识上除了应用于经验对象外没有别的运用

思维一个对象和认识一个对象是不同的。因为认识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使一个对象一般地被思维的概念(范畴),二是使这对象被给予的直观;因为,加入一个相应的直观根本不能被给予概念,那么概念按照形式也许会是一个思想,但却没有任何对象,且它将不会使有关某个事物的任何知识成为可能。既然我们可能有的一切直观都是感性的,所以在我们这里,通过一个纯粹知性概念对某个一般对象的思维,只有当这概念与感官对象发生关系时才成为知识。因此范畴在事物的知识上没有别的运用,除非这些事物只被看作是可能经验的对象。

8. 范畴在一般感官对象上的应用

纯粹知性概念是通过单纯知性而与一般直观对象发生关系的,并不确定这种直观是我们的直观还是某种别的、但毕竟是感性的直观,但正因为如此,纯粹知性概念就只是些思维形式,通过它们还没有任何确定的对象被认识。杂多在它们中的综合或联结只不过曾经与统觉的统一性相关,因此曾经是先天知识就其基于知性而言的可能性根据,因而不仅仅是先验的,而且甚至纯粹只是智性的。但由于在我们心中有某种感性直观的先天形式作基础,它是立足于表象能力的接受性(感性)之上的,所以知性作为自发性就能够按照统觉的综合统一、通过给予表象的杂多来规定内感官,这样就能把对先天的感性直观的杂多的统觉的综合统一,思考为我们(人类的)直观的一切对象不能不必然从属于其下的条件,这样一来,作为单纯思维形式的范畴就获得了客观实在性,即获得了对能够在直观中给予我们的那些对象的应用,但这些对象只是现象;因为我们只对于现象才具有先天直观能力。

对感性直观杂多的这种综合是先天可能的和必然的,它可以被称之为形象的,而不同于在单纯范畴中关于一般直观杂多所想到的、并被叫作知性联结的综合。

不过,这种形象的综合如果只是指向统觉的本源的综合统一,即指向这种在范畴中被思维的先验统一的话,那它就必须与单纯智性的结合不同,而叫作想象力的先验综合。想象力是把一个对象甚至当它不在场时也在直观中表象出来的能力。

统觉及其综合统一与内感官根本不是同一回事,乃至于统觉毋宁说是作为一切联结的根源而以范畴的名义指向一般直观的杂多的,是先于一切感性直观而指向一般客体的;相反,内感官所包含的只是直观的形式,但没有对直观中杂多的联结,因而还根本不包含任何规定了的直观,后面这种直观只有通过由想象力的先验活动而对杂多进行规定的意识(知性对内感官的综合性影响)才是可能的,这种先验活动我曾称之为形象的综合。

9. 纯粹知性概念的普遍可能的经验运用的先验演绎

通过范畴先天地认识那些永远只能对我们的感官出现的对象、而且不是按照它们的直观形式、而是按照它们的联结法则来先天地认识它们的可能性,因而是仿佛向自然颁布法则甚至于使自然成为可能的可能性。

领会的综合,是指在一个经验性的直观中杂多的复合,借此,知觉、也就是对这直观的经验性的意识(作为现象)才成为可能。

我们在时间和空间的表象上拥有外部的和内部的感性直观的先天形式,而对现象杂多的领会的综合任何时候都必须适合这些形式,因为这综合本身只有按照这种形式才可能发生。但空间和时间不仅被先天地表象为感性直观的诸形式,而且被表象为(包含着杂多的)诸直观本身,因而是借助于对诸直观中的这种杂多的统一性的规定而先天地表象出来的。因此,甚至我们之外和之内的杂多的综合统一,因而甚至一切要在空间或时间中被确定地表象的东西所必须与之符合的某种联结,就已经和这些直观一起(而不是在它们之中)同时被先天地作为一切领会的综合的条件而给予了。但这综合的统一不能是任何别的统一,只能是一个给予的一般直观的杂多在一个本源的意识中按照诸范畴而仅仅应用于我们的感性直观上的联结的统一。所以甚至知觉借以成为可能的一切综合都是服从诸范畴的,而既然经验就是通过结合诸知觉而来的知识,那么范畴就是经验的可能性的条件,因而也是先天地适用于一切经验对象的。


因此,若从下而上的演绎将会是如此:
  1. 直观中领会的综合
  2. 想象中再生的综合
  3. 概念中认定的综合
  4. 先验统觉


结论:
  1. 范畴使自然科学知识具有客观必然性
  2. 范畴只能运用于一切可能经验之上
  3. 先验自我意识的统觉具有一种能动性,是范畴能够为自然界立法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