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19 October 2014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

假设你是电车驾驶员,以时速一百公里在轨上行驶,看到前方轨道有五名工人在施工,手持工具。你却停不了,刹车坏了。你发慌,知道向前撞过去,五名工人保证通通没命。假设这一点你很确定。突然你注意到,前面铁轨有个分岔,分岔的轨道上也有人施工,但只有一人。你知道可以把电车转向这一条支线,这样只会撞死一人,却会让五人活命。怎么办?多数人会说:“当然要转!撞死一名无辜者是很悲哀没错,撞死五人却更糟。”牺牲一条命以留住五条命,看起来是正确之举。

同一则故事换个版本。这次,你不是驾驶员而是路人甲,站在轨道之上的天桥。这次轨道没分岔。你在天桥上看到电车隆隆开来,前方有五人在施工。刹车又失灵。电车就要撞到五名工人了。你本以为无力扭转即将发生的惨剧,这时却注意到,身旁有一名大胖子。把胖子推下天桥,让他掉到轨道上挡电车,胖子会死没有错,但五名工人都会活下来。把胖子推下去是正确的吗?多数人都会说:“当然不,大错特错。”

把人推下天桥致死的确很糟糕,即便可以挽救五条无辜性命。但这就是道德谜题了:为什么第一案例中的正确原则“死一救五”,到了第二案例就大错特错呢?(桑德尔,正义:一场思辨之旅,28-29页)

到底是什么规定我们的行动?这就是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里要探讨的问题。

康德的这本著作出版于1788年,是继《纯粹理性批判》后的第二批判。在《纯粹理性批判》里,康德探讨了“知识如何可能”的先天条件,或更仔细的说是“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这问题。考察了理性的认识能力后,康德在这里考察理性的另一能力,即其实践能力,并从中确认实践理性的先天普遍规律,即意志的规定根据。

什么是“意志”?对康德而言,意志是一种欲求能力,无论是一种产生出与表象相符合的对象的能力,抑或是自己规定自己去造成对象的原因性的能力。因此,关于意志的规定根据,康德在〈导言〉里就问了一道问题:“是否单是纯粹理性自身就足以对意志进行规定,还是它只能作为以经验性为条件的理性才是意志的规定根据”(16)。这就涉及意志的规定根据是先天的或是经验性这一问题。


纯粹实践理性的诸原理

  1. 实践的诸原理是包含有意志的一个普遍规定的那个命题,这个普遍规定统率着多个实践规则。如果这个条件只被主体看作对他的意志有效的,这些原理就是主观的,或者是一些准则;但如果那个条件被认识到是客观的、即作为对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有效的,这些原理就是客观的,或者是一些实践的法则。
  2. 将欲求能力的一个客体(质料)预设为意志的规定根据的一切实践原则,全都是经验性的,并且不能充当任何实践法则。
  3. 一切质料的实践原则本身全都具有同一种类型,并隶属于自爱或自身幸福这一普遍原则之下。
  4.  如果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应当把他的准则思考为实践的普遍法则,那么他就只能把这些准则思考为这样一些不是按照质料、而只是按照形式包含有意志的规定根据的原则。
  5. 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
  6. 纯粹理性单就自身而言就是实践的,它提供(给人)一条我们称之为德性法则的普遍法则,即是道德律。
  7. 道德律在人类那里是一个命令,它以定言的方式提出要求,因为这法则是无条件的;这样一个意志与这法则的关系就是以责任为名的从属性,它意味着对一个行动的某种强制,虽然只是由理性及其客观法则来强迫,而这行动因此就称之为义务,因为一种在病理学上被刺激起来的(虽然并不由此而规定了的、因而也总是自由的)任意,本身带有一种愿望,这愿望源于主观原因,因此也有可能经常与纯粹的客观的规定根据相对立,因而需要实践理性的某种抵抗作为道德的强制,这种抵抗可以称之为内部的、但却是智性的强制。
  8. 意志自律是一切道德律和与之相符合的义务的唯一原则:反之,任意的一切他律不仅根本不建立任何责任,而且反倒与责任的原则和意志的德行相对立。因为德性的唯一原则就在于对法则的一切质料(也就是对一个欲求的客体)有独立性,同时却又通过一个准则必须能胜任的单纯普遍立法形式来规定任意。但那种独立性是消极理解的自由,而纯粹的且本身实践的理性的这种自己立法则是积极理解的自由。所以道德律仅仅表达了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亦即自由的自律,而这种自律本身是一切准则的形式条件,只有在这条件之下一切准则才能与最高的实践法则相一致。因此,如果那个只能作为与法则联结着的欲望之客体而存在的意愿质料,被放进实践法则中作为它的可能性条件,那么从中就形成任意的他律,也就是对于遵从某一冲动或爱好这种自然规律的依赖性,而意志就不是自己给自己提供法则,而只是提供合理地遵守病理学上的规律的规范;但是,那以这种方式永远不能在自身包含有普遍立法形式的准则,不仅不能以这种方式建立起任何责任,而且甚至是与一个纯粹实践理性的原则、因而同时也与德性的意向相对立的,哪怕从中产生的行动应会是合法的。
  9. 从以上的论述,康德阐明了意志的规定根据必须是先天形式的,而它就是道德律。这道德律也使人意识到人在实践中是自由的,并反过来确定了人的自由是道德律的存在理由。因着道德律的存在,《纯粹理性批判》里所预设的“先验自由”,在实践的运用里成了具有客观实在性的“实践的自由”,即“自由意志”。因此,自由这概念成了结合思辨理性和实践理性的拱顶石,把两者链接起来了。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实在性”,并非知识的实在性,而是实践的实在性。


纯粹实践理性的对象的概念

当谈及实践理性的对象概念时,康德所要表达的,是指作为自由所导致的可能结果的一个客体的表象,而实践理性的是唯一客体就是“善”与“恶”。

康德在这里清楚的阐明,善的概念必须由一条先行的实践法则中推出来,而不能反过来充当这条法则的基础。如果先天法则可以被看作行动的规定根据,因而这个行动可以被看作由纯粹实践理性所规定的,那么对某物是不是纯粹实践理性的对象而作的判断就完全不依赖于与我们身体上的可能性的比较,而问题仅仅在于,假如事情由我们支配的话,我们是否可以愿意有这样一个针对某个客体的实存的行动,因而这一行动在道德上的可能性就必须是先行的了;因为这时并不是对象、而是意志的法则才是行动的规定根据。(68

换句话说,意志在道德律的规定下行动,是单单为了实现“善”的概念。这“善”与“恶”的概念是与行动,而不是个人的感觉相关的。因此,这对象是与我们自身幸福毫无关系可言的,就算这法则会减损个人的幸福也必须把它看为定言形式的命令来遵行。反过来,倘若这客体先行于实践法则而成为其法则的基础,在不受道德律约束下的实践行为就只能取决于“愉快”和“不愉快”这客体来成为其规定根据。如此,这实践理性是经验性的,因此也是偶然的,并不能成为普遍规律。


纯粹实践理性的动机

在这里,康德清楚地说明,行动的一切德性价值是取决于道德律直接规定意志。虽然一些行动是符合道德律,但却是为了某种情感或目的而产生的,都不具有德性价值。因此,任何不是为了法则而发生的,其行动虽然具有合法性(符合道德律),但却不包含道德性。既然动机被理解为存在者意志的主观规定根据,而这存在者的理性并非由于他的天性就已经必然是符合客观法则的,因此人的意志的动机就永远只能是道德律。

道德律不单是行动上的客观规定根据,它也是该行动的主观的规定根据,即动机,因为它对主体的感性有影响,并产生一种对法则影响意志有促进作用的情感,康德把它称之为“道德情感”。

所以,行动的客观规定根据(道德律)任何时候也必须同时又是行动的主观上充分的规定根据(道德情感作为动机),其行动才包含道德性。

因此,对于实践理性的动机,康德如此总结道:

“在一切道德评判中最具重要性的就是以极大的精确性注意到一切准则的主观原则,以便把行动的一切道德性建立在其出于义务和出于对法则的敬重的必然性上,而不是建立在出于对这些行动会产生的东西的喜爱和好感的那种必然性上。”(95


行动中在自然的机械作用和自由之间上的矛盾

人作为一个拥有自由意志的存有,却同时也是一个生存在自然中,也受制于自然法则中的一个存有,那人是否是自由的,以至于必须为其行为付上道德责任?

对于此,康德如此说:

“与主体的自由不能一起共存的自然必然性只是与那种从属于时间条件的物的诸规定相联系的,从而只是与作为现象的行动主体的那些规定相联系的,所以就此而言主体的每一个行动的规定根据都处于那属于时间而不再受他控制的东西中(必须归于此列的也有他已经做出的行为,以及在他自己眼中作为现相而可由这些行为所规定的他的性格)。但在另一方面也意识到自己是自在之物本身的这同一个主体,却将自己的存有本身就其并不从属于时间条件而言也只是看作能通过他凭理性给予自己的那些法则所规定的,而在他的这种存有中,他没有任何东西先行于自己的意志规定,相反的,每个行动、并且一般地说他的存有的每个按照内感官而变更着的规定、甚至他作为感官存在者的实存的全部系列,在对他的理性实存的意识中都必须被看作无非是后果,却决不是他作为本体的原因性的规定根据。于是从这方面来看,有理性的存在者对于他所干出的每个违背法则的行动,哪怕它作为现象是在过去充分规定了的并且就此而言是不可避免地必然的,他也有权说,他本来是可以不做出这一行动的;因为这个行动连同对它加以规定的一切过去的东西都属于他自己给自己造成的性格之独一无二的现相,按照这个性格,他作为一个独立于一切感性的原因而把那些现象的原因性本身归咎于自己。”(113

对于这论述,伯格森在其《时间与自由意志》里作了详尽的批判,认为康德犯了个严重的错误,即把时间和空间混杂了,因而必须把自由意志放置在时空之外。本人在伯格森《时间与自由意志》一文里谈及这议题,在此重新引述:

自由意志,作为人们的意志状态之一,同样的也是“性质众多体“(qualitative multiplicity),绵延的。作者对自由意志的论述,主要是为了批判康德的自由意志之论述。康德把空间与时间混淆在一起,而此混合必然引致人类的行为是决定于因果律;为了解决此难题,康德因此认为自由意志是处在时间与空间之外之范畴。

因此,为了解决自由意志之问题,伯格森透过以上的论述,建议把时间与空间分开来,并认为意识状态是绵延的。在绵延里,并没有事件的并排置列(juxtaposition),因此也没有机械式的因果律(mechanistic causality)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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